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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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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诉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贺德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仝山林,男。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男,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魁,男。 被告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23号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组。

负责人仝山林,男。

委托代理人郭为明,男,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魁,男。

被告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丙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佩恩,男,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彦坡,男,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男,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贺德勤,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组)诉被告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贺德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第二村民组负责人仝山林、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李志魁、被告规划局委托代理人乔佩恩、李秀章、第三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彦坡、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第三人贺德勤、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滑县国土资源局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我村土地135亩用于城镇建设,为解决征地后人多地少的矛盾,安置好农民的生产生活,给各村民小组留了一些安置用地,归各小组所有,由各小组安置使用,其中给原告第二村民组留用安置用地15亩。第三人村委会背着原告擅自与第三人贺德勤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对原告的10亩安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违背了原告村民的意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3年11月向被告举报,被告也及时受理,并派人现场勘查,责令开发商停工,但后来开发商又继续建设。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原告,第三人联合开发建设是违法的。第三人未经被告批准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开发商第三人贺德勤立即停止非法开发行为,并拆除违章建筑。本案中第三人村委会与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被告应对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予以行政处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贺德勤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对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举证:1、举报材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领导包案情况登记表、信访案件查结呈审表、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登记表;2、2013年11月18日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县城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3、2005年4月18日《留地安置协议书》;4、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证明;5、2012年12月13日《联合开发协议》;6、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7、2011年7月21日《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复印件);8、2014年6月13日原告《关于张庄村安置地情况说明》;9、现场照片13张;10、2014年6月诉讼代表人推选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第二村民组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该案中违法建设占用的土地归属第三人村委会,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主张的违法建设行为,我们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2013年10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第三人村委会违法建房,及时立案调查,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了相关的当事人,下达停工通知,并做出了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规划监察卷宗55页。

第三人村委会述称: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仝山林不是原告第二村民组的组长,无权代表原告第二村民组进行诉讼,本案的诉讼也不是原告第二村民组全体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村委会2011年12月进行了换届选举,原告第二村民组因家族矛盾两次选举未能产生小组长,仝山林在村委会换届后没有当选原告第二村民组组长,原告第二村民组的工作一直由村两委仝山(善)宝、李志军、李建敏具体负责开展。仝山林提交的《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是复印件,不能确定村两委成员签字的真实性,且该意见是上一届村两委的意见。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村委会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村委会举证:1、2014年6月3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2、《关于解决张庄村原二组遗留问题及十五亩安置用地如何处理征求各户意见书》31份。

第三人贺德勤辩称:本案的违法行为是第三人村委会与贺德勤联合开发的,第三人贺德勤是实际出资人,被告已经对第三人村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是对第三人贺德勤的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对第三人贺德勤进行处罚。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贺德勤举证:1、2003年8月21日《征用补偿协议书》;2、《张庄村二组安置地款项分配各户明细表》;3、《张庄村各项土地补偿款分配明细表》;4、2012年1月1日、6月16日张庄村两委会议记录;5、公告;6、2014年5月27日张庄村委会证明。

本院2014年7月15日以职权调取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显示:法定代表人贺彦军、注册号:410526*********、经营期限2008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集体所有制,企业状态正常。

本案经开庭质证、辩论,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8月21日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征用滑县城关镇张庄村耕地,与第三人村委会签订《征用补偿协议》。2005年4月18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村委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记载“留地分配面积办法:留地面积,南北长200米,东西宽100米,面积30亩(含文明大道一边拓宽11米)。分配方法:该村两个村民小组,南北各100米,北100米为第一村民小组所有,南100米为第二村民小组所有。”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对《留地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和重申。2012年12月13日第三人村委会与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签约人第三人贺德勤)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保证原告第二村民组每亩收益40万元,对原告的10亩土地开发建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