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福印,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一审第三人安阳市百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武振雷,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梁红,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海青,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王福印诉该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苏伟、李慧峰,被上诉人王福印,一审第三人安阳市百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梁红、王海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变更王福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