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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福印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伟,男,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男,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伟,男,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福印,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一审第三人安阳市百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武振雷,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梁红,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海青,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王福印诉该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苏伟、李慧峰,被上诉人王福印,一审第三人安阳市百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梁红、王海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变更王福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安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