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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仇荣与被告驿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全五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驿行初字第54号 原告仇荣,女,72岁,汉族,住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77岁,住址同上,驿城区朱古洞乡政府退休干部。仇荣的丈夫。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驿行初字第54号

原告仇荣,女,72岁,汉族,住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77岁,住址同上,驿城区朱古洞乡政府退休干部。仇荣的丈夫。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余志愿,驿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伟,驿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马全五,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景(井)泉寺7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驿城区朱古洞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仇荣诉被告驿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全五林行政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马国宝,被告委托代理人余志愿、钟伟,第三人马全五、代理人胡留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2月9日,被告驿城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驿林证字(2005)22号林权证,主要内容为:林地所有权人景泉寺村民组,林地使用权人马全五,坐落柴坡村景泉寺村民组西南,主要树种杨树,株数贰佰株,林种用材林,林地使用期四十年,终止日期2040年12月31日;四至:南至焦庄村民组交界,北至马安生交界,东至乐山路,西至水沟。

原告诉称:1982年农村实行大包干后,焦庄把景泉寺路南一片林地、荒坡承包给原告家,90年后马全五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荒坡内毁林、开荒、种地、栽杨树,侵占了原告的承包地。1999年、2012年乡政府、乡司法所调解均未果。2014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第三人提供出驿林证字(2005)第22号林权证。该林权证属于双方争议期间办理,发放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马全五《林权证》复印件一份。2、自己拍照的林地位置图。3、原告父亲的1951年的土地证2份;证明争议地属于祖地,原告有诉讼资格。4、(2003)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案卷材料;证明水沟西边属于原告。5、1999年对马安生询问笔录。6、确山县土地局报告,证明四至中没有第三人。7、扈雪成的证言;证明被告办证没有公告。8、开庭后递交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承包协议书》、《承包荒山林地协议书》、焦庄村民组《证明》。

被告辩称:争议的林地属于柴坡村景泉寺村民组;该村民组同意承包给第三人马全五,签订有承包合同并经公证。马全五申请被告颁发林权证,手续齐全,被告进行了实地调查,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在当时村民无人提出异议。马全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向其颁发林权证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