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37号
原告冉秋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维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飞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冉秋菊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12月9日原告冉秋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冉秋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秋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秋菊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