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93号
原告刘玉霞,女,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保林,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彦华,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刘维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霞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12月12日原告刘玉霞以双方经协商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霞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