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裴胜军,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蔡红光,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池志霞,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时职工。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蔡红光、池志霞申请保全措施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