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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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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蔡红光、池志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裴胜军,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执行人蔡红光,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池志霞,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时职工。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蔡红光、池志霞申请保全措施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