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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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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皇朝商务宾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卫生局。住所地浚县城关镇三丰巷。 法定代表人刘水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民,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浚县卫生局。住所地浚县城关镇三丰巷。

法定代表人刘水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民,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王岩,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执行人皇朝商务宾馆

负责人李阳,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浚县水利局申请对皇朝商务宾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