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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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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诉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镇长。 原告李彬诉被告巩义市涉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彬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

被告巩义市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学辉,镇长。

原告李彬诉被告巩义市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彬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彬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莹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