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万金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长铝公司)暗箱操作,对给上诉人违规办退的相关信息长期封锁达十数年之久,至今上诉人对其内幕仍不了解。鉴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顽固坚持错误,规避行政责任,上诉人迫于无奈,于2014年1月14日就本案被上诉人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处经认真审核,按照法定程序审定了上诉人(申请人)复议申请时效为有效并依法受理,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未就时效问题再提出异议,其决定内容也未再涉及时效。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一审的起诉也完全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而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纠正。二、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自1998年3月起,原审第三人在没有任何国家和地方政策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证明,突击办理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大批职工提前退休手续,至此开始了蒙骗上诉人的违法行为。1998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纠正违规提前退休的文件,原审第三人既不告知原告、更不按文件精神纠错。在此基础上所办的“退休”是虚假和无效的。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清理清退”上诉人提前退休问题上,封锁政策消息,不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搞权钱交易,与原审第三人签订“黑协议”,在省劳动厅设置所谓数据库,把“98”职工挂起来代发工资并逐批办退,将退休日期统一定为“1998年3月1日”。使“98”职工退休变得不伦不类。被上诉人违规将上诉人予以接收,协助第三人逃缴、侵占国家社保基金和养老保险金,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被上诉人没有遵守纪律规定,没有按照国家文件和法律规定纠错,使上诉人违规退休的事实长期存在达十七年之久。给上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尚且存在。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在没有征得上诉人意见的情况下瞒着上诉人将不符合复检条件的上诉人再次办理提前退休违法违规。四、被上诉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维护上诉人作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原审第三人串通使上诉人违规提前退休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批准的提前退休手续,按照上诉人法定的退休年龄重新办理退休并完善社保手续,判令被上诉人补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