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德祥,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新庆、焦国栋,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师德祥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撤销行政复函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师德祥向本院提交南召县人事劳动局、中共太山庙乡委员会文件等一审中未提交的材料,其在二审提交的理由是刚发现的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师德祥二审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以认定为新证据。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证据,该新证据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崔绍伟 审判员 侯 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