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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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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黄立新,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黄立新,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三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穗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立全,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改制前为郑州市亚美童装厂)。

法定代表人孟武德,经理。

上诉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