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郑行初字第3号 原告牛全成,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 原告唐小黑,女,汉族,1967年2月14日。 原告周水亮,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 原告臧玉琼,女,汉族,1979年6月2日。 原告邢贯栋,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 原告任花,女,汉族,1943年4月16日。 原告张君,女,汉族,1972年4月11日。 原告肖俊峰,男,汉族,1974年3月3日。 原告赵军林,男,汉族,1950年9月7日。 上述十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中建,男,汉族。 上述十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平安,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弋艳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全成等十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铺修道路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全成等十人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正在重新铺修争议道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全成等十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全成、陈宏伟、唐小黑、周永亮、臧玉琼、邢贯栋、任花、张君、肖俊峰、赵军林等十人承担。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