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晖,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晖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晖与被上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宋晖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