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少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涛,女,蒙古族,1973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兵,女,蒙古族,1969年8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海滨,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兵,女,蒙古族,1969年8月5日出生。 上诉人腾少华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少华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腾少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少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