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三木,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敏,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钢,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尚春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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