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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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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三木、赵书敏诉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三木,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敏,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钢,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三木,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敏,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钢,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尚春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向阳,男,登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三木赵书敏因诉被上诉人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行初字第24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