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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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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占峰不服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民权县庄子文化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伏思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民权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段献民,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民权县。 原告王占峰不服被告民权县

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民权县庄子文化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伏思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民权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段献民,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民权县。

原告王占峰不服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记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被告委托代理人崔东军、武传鑫,第三人段献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于1994年10月21日为第三人段献民颁发民土国建(94)字第62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王占峰诉称:2014年4月原告欲建房,要求第三人拆除院墙,第三人称自己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才知道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含有原告使用的土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要求依法撤销。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书1份;2、收款条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3万6千元购买王士华的土地使用权。

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为第三人颁证,该土地原是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给职工划分的宅基地,档案在该厂,因管理人员请假外出,现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被告颁证程序合法、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