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伏思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民权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段献民,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民权县。 原告王占峰不服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被告委托代理人崔东军、武传鑫,第三人段献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于1994年10月21日为第三人段献民颁发民土国建(94)字第62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王占峰诉称:2014年4月原告欲建房,要求第三人拆除院墙,第三人称自己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才知道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含有原告使用的土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要求依法撤销。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书1份;2、收款条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3万6千元购买王士华的土地使用权。 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为第三人颁证,该土地原是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给职工划分的宅基地,档案在该厂,因管理人员请假外出,现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被告颁证程序合法、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