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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效忠诉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遂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效忠,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冬,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遂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效忠,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冬,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遂平县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冯臣,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效忠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管理一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忠良、王文化,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第三人冯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5日为冯臣颁发了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载明:冯臣对嵖岈山乡集镇遂嵖路西段北侧一处建筑面积79平方米房屋拥有所有权,该处房屋为一层混合结构,用途为营业用房。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有:1、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2、村镇建筑许可证;3、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4、房屋产权登记现场勘查表;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原告李效忠诉称:原告有两个儿子,宅基地不够。1998年6月份,原告找到本村民组组长要宅基地,由于当时没有空闲宅基地,原告找到当时的村支书张某某,请求他把其占用的一处空宅让给原告。张某某同意后,村民组同意把该处宅基地批给原告,原告按照要求交给村组3000元街道建房款。因当时原告的三个子女都在上学,无能力再建房,第三人冯臣找到原告协商,我们达成意见:该处宅基地由冯臣出资建房,房屋建成后所有权属于原告,由冯臣使用该房屋,原告退休后该房屋由冯臣交付给原告。2013年9月,原告退休后去找第三人冯臣要房,第三人冯臣才告诉原告其在2004年办了房产证,并拒不退房。原告认为,争议宅基地属于原告村组集体所有,原告拥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却违背事实和法律,把房产证办给了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为第三人颁发的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1999年3月17日建房款收据存根联、记账凭证复印件各一张;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的书面证明各一份;3、张某某、王某关于李效忠反映嵖岈山街道门面房问题的调查情况一份;4、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5、李效忠情况说明一份;6、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辩称:2004年1月5日,冯臣向遂平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称其于1999年在嵖岈山镇遂嵖路西段北侧自建房屋一幢,面积79平方米,要求办理房产登记。县房地产管理所接受申请后,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为冯臣自建房产办理了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遂平县政府对此处的房产登记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冯臣述称:1995年嵖岈山乡政府号召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在嵖岈山街集镇规划区建房,扩大集镇面积。第三人向常韩村新村组交纳了一定的费用,该村组同意将位于嵖岈山街遂嵖路西段北侧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划给第三人使用。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村镇建筑许可证。该处房屋位于嵖岈山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内,规划为商业区用地,不是农村集体宅基地。遂平县人民政府依据以上事实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原告不能提供其对该处宅基地具有使用权的合法手续,未出资建房,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2004年嵖岈山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图;2、1999年3月17日建房款收据联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建房款收据存根联、记账凭证、房产证均系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但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提供的书面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且没有证人身份证明,提供的调查情况,调查人身份不明,且未加盖村委印章,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调查情况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遂平县常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及第三人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第三人提供的2004年嵖岈山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图、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筑许可证、建房款收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效忠系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村新村村民组人,第三人冯臣系嵖岈山镇魏楼村汪庄村民组村民。1997年,冯臣在没有交纳任何费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向当时的遂平县嵖岈山乡人民政府申请,在位于嵖岈山乡常韩村新村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营业用房,同年10月10日,嵖岈山乡政府为冯臣颁发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准许冯臣在新村组位于遂嵖路北侧的一宗25米×10米的集体土地上建房。1999年3月17日,冯臣以新村组村民李效忠的名义向新村组交纳街道建房款3000元,冯臣在该宗土地上建一座平房。2004年1月5日,经冯臣申请,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冯臣颁发了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此处面积为79平方米,用途为营业用房的房产登记为冯臣所有。2013年,常韩村新村组村民李效忠向冯臣主张该房屋产权,要求冯臣归还该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1月,冯臣以李效忠阻碍其房屋出路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效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诉讼过程中,李效忠得知2004年1月5日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冯臣颁发的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内容。李效忠认为,冯臣建房所占用的土地系常韩村新村组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冯臣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并且,自己让冯臣建房时双方有口头约定,冯臣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等到自己退休后,该房屋必须由冯臣返还给自己。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冯臣颁发的房产证违背事实与法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李效忠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遂嵖字第0001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上为本案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