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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景周不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上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杨景周,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李黄庄38号。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上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杨景周,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李黄庄38号。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亚军,男,上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杨景周不服被告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景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计红,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亚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杨景周(与杨文成关系:父子)。职工姓名:杨文成,性别:男,年龄:59,身份证号码:412825195408263317。用人单位:上蔡县蔡沟乡孔庄小学。工作岗位:教师。2014年4月26日受理杨景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经多方调查核实,2014年4月6日下午2点左右,蔡沟乡教师杨文成配合县水利局施工人员新建水池开学校大门,开门后回家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回家中,当天17时,家人用号码为15938096063的电话拨打县人民医院120,县医院急诊派赵洪建医生接诊,赵洪建在杨文成家对杨文成采取输液、降颅压等措施后,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CT检查左侧颞顶叶大面积脑出血,家人放弃治疗后死亡。杨文成同志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4)15号第七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县政府法制办或市人社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事实证据:1、上蔡县人民医院120派车单;2、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3、赵洪健的询问笔录;4、赵金祥的询问笔录;5、朱海涛的询问笔录;6、朱小岗的询问笔录。

程序证据:1、关于杨文成同志工伤申请报告;2、工伤认定申请表;3、立案调查审批表;4、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5、评议笔录;6、送达回证。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4、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文。

原告诉称,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之父杨文成,系上蔡县蔡沟乡孔庄小学老师。2014年4月6日2点左右,正值学校放假期间,因上蔡县水利局施工人员在学校新建水池,学校安排杨文成开校门,开门后感到头晕脑胀突发疾病,立即送往蔡沟乡孔庄村卫生室救治,因卫生室条件所限,医生安排杨文成抬回家,一边给输液急救,一边安排通知县医院120医生前来接诊,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CT检查左侧颞顶叶大面积脑出血,于2014年4月6日晚上七点左右死亡。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工伤决定书时,歪曲事实。却写成杨文成开门回家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回家中,将蔡沟乡孔庄村卫生室的救治经过置之不提,杨文成的死亡时间故意不予载明。故意将符合工伤认定的事实条件隐瞒,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杨文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杨文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文成是在为学校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的伤害,并且经过抢救在5个小时内死亡,符合48小时之内的死亡条件。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时,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把握。杨文成的死亡符合该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往医院或者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条件,应当依法决定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综上所述,被告杨文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到的伤害,经抢救无效造成的死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故意歪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上证复决字(2014)

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2014001)号上蔡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2014001)号上蔡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做出杨文成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村卫生室证明;2、蔡沟乡孔庄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刘发旺身份证复印件;4、杨付来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5、赵军华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6、上蔡县蔡沟乡中心学校证明;7、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复决字(2014)11号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2014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理由如下:一、事实认定。2014年4月6日下午2点左右,蔡沟乡教师杨文成配合水利局施工人员新建水池开学校大门,开门后回家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回家中。当天17时,家人用号码为15938096063的电话拨打县人民医院120,县医院急诊派赵洪建医生接诊,赵洪建在杨文成家里在对杨文成采取了输液、降颅压等措施后,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CT检查左侧颞顶叶大面积脑出血,家人放弃治疗后死亡。杨文成同志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4)15号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2、原告提供的工申请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没有提到杨文成在蔡沟乡孔庄村卫生室救治。2014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编号:2014001),要求原告补正抢救治疗刻录、死亡证明但原告仍没有向被告提供蔡沟乡孔庄卫生室救治经过和用药处方。故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对卫生室救治置之不提是错误的,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孔庄卫生室救治过程,故被告对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是充分。二、程序事项。2014年4月8日,被告收到关于杨文成同志工伤申请报告。2014年4月11日被告对现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2014年4月26日杨景周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5月4日,被告向杨景周送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对上蔡县人民医院医生进行调查询问。2014年6月24日,被告作出2014001号上蔡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6月25日,杨景周签收上蔡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中(2012)15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知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时,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