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86号 原告贾永军,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石桥乡石桥村石桥3-73号。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洪发,男,汉族,1942年1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87号。 原告贾永军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9日作出的上革计字(1980)82号文“关于处理商业、供销系统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批准第三人上蔡县石桥供销合作社征用土地27.9亩中的567平方米土地确认无效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贾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洪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9日作出上革计字(1980)82号文“关于处理商业、供销系统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附表中载明:征地单位石桥供销社;建设内容:新建基础;占地时间:1978年;批准亩数:27.90亩;被征地单位:石桥公社宋庄。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军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革计字(1980)82号文“关于处理商业、供销系统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批准第三人上蔡县石桥供销合作社征用土地27.9亩中的批文,是原上蔡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于1980年9月19日依据的是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80年4月9日作出的驻建综字(80)第15号文“关于处理上蔡县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批复”而作出的。庭审中,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上蔡县石桥供销合作社均对原告贾永军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贾永军将上蔡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主体错误。且该“批文”作出的时间是1980年9月19日,至今已34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贾永军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永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