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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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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国印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志青颁发上集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许国印,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24号.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许国印,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24号.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志青(清),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74号。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国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志青发上集建(1994)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留念,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松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杨志青向法庭提供上集建(1994)字第10251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杨志清;地址:塔桥乡塔桥村六组;图号:7;地号:26;用地面积:170平方米;用途:宅基;四至:东李凤格,南许国印,西过道,北肖平道。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西头塔桥镇派出所对面路北有一处祖宅。1995年,原告家在该祖宅的南边部分建了几间房,原告家一直在此居住。最近第三人突然起诉原告,说原告占了他20公分宅基。据此,原告才得知,被告为第三人发了上集建(1994)1025109号土地使用证,该证将原告家屋后的8米宅基办到了第三人名下,被告的颁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建(1994)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土地使用证不是政府颁发,被告提供上集建(1990)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使用人是陈雨,因此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国印的起诉。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