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许国印,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24号.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志青(清),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塔桥乡塔桥村74号。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国印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志青颁发上集建(1994)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留念,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松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杨志青向法庭提供上集建(1994)字第10251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杨志清;地址:塔桥乡塔桥村六组;图号:7;地号:26;用地面积:170平方米;用途:宅基;四至:东李凤格,南许国印,西过道,北肖平道。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西头塔桥镇派出所对面路北有一处祖宅。1995年,原告家在该祖宅的南边部分建了几间房,原告家一直在此居住。最近第三人突然起诉原告,说原告占了他20公分宅基。据此,原告才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1994)1025109号土地使用证,该证将原告家屋后的8米宅基办到了第三人名下,被告的颁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建(1994)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土地使用证不是政府颁发,被告提供上集建(1990)1025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使用人是陈雨,因此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国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