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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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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新利、邵合军、余新成、贾宝成与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新利,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 原告邵合军,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 原告余新成,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 原告贾宝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99号

原告陈新利,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

原告邵合军,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

原告余新成,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

原告贾宝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咏、王维民,河南乐志律师所律师。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陈新利、邵合军、余新成、贾宝成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