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99号 原告邵合军,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 原告余新成,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 原告贾宝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咏、王维民,河南乐志律师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陈新利、邵合军、余新成、贾宝成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