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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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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荣站与伊川县政府、河南华豫塑料有限公司土地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站,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芒荣,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站,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芒荣,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占国,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玲,经理。

上诉人姜荣站、孟芒荣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费用暂不结算。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