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站,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芒荣,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占国,县长。 法定代表人姜小玲,经理。 上诉人姜荣站、孟芒荣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费用暂不结算。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