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合申等22人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初字第356-377号 原告杨合申,男,汉族,1949年10月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毛振良,男,汉族,1961年8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正立,男,汉族,1952年1月31日生,农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初字第356-377号

原告杨合申,男,汉族,1949年10月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毛振良,男,汉族,1961年8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正立,男,汉族,1952年1月3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进亮,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济生,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建立,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万立,男,汉族,1952年9月3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银堂,男,汉族,1944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书松,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冬珍,女,汉族,1947年1月2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庆周,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俊立,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宗芳,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水如,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徐振立,男,汉族,1958年8月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留霞,女,汉族,1960年4月2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天水,男,汉族,1959年9月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焦青江,男,汉族,1952年9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锦丽,女,汉族,1958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徐金拴,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三强,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志峰,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杨合申、邓正立、邓进亮、王万立。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钢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梦松、葛长顺,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杨合申等22人起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诉的洛龙政(2011)82号决定已有该村另外六名村民提起诉讼,并在本市基层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审理同一行政行为的审级应当一致,本案也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