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初字第356-377号 原告杨合申,男,汉族,1949年10月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毛振良,男,汉族,1961年8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正立,男,汉族,1952年1月3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进亮,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济生,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建立,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王万立,男,汉族,1952年9月3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银堂,男,汉族,1944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书松,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冬珍,女,汉族,1947年1月2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庆周,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俊立,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宗芳,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水如,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徐振立,男,汉族,1958年8月9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留霞,女,汉族,1960年4月25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邓天水,男,汉族,1959年9月8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焦青江,男,汉族,1952年9月2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锦丽,女,汉族,1958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徐金拴,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杨三强,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张志峰,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杨合申、邓正立、邓进亮、王万立。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钢锤,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梦松、葛长顺,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杨合申等22人起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诉的洛龙政(2011)82号决定已有该村另外六名村民提起诉讼,并在本市基层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审理同一行政行为的审级应当一致,本案也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