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君,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监护人宋彩玲,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保军,洛阳市涧西珠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崔庆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宙,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建功,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宋丽君因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涧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丽君的监护人宋彩玲,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余宙,被上诉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宋丽君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作出的L410305-2012-000565号离婚登记。该离婚登记是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登记行为对宋丽君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以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涧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