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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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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与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翔,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局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翔,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地方税务契税税务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静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翔因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周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翔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翔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