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翔,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静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翔因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周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翔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翔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