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97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刘二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7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三岔口组空地以东、道路以西、空地以南、造纸厂以北集体土地8413.5平方米建设新型社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7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7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7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