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