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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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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建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建国,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96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