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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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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平陌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景彬。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镇大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景彬。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12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125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12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