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郑州方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方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知魁。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审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方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知魁。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9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方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曲梁镇坡刘村东至路、西至路、南至郑州中圣齿轮有限公司、北至路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93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93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9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