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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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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鸿鸣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鸿鸣,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鸿鸣,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华,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鸿鸣诉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柳鸿鸣的委托代理人柳华、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柳鸿鸣居住在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上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重点作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2012年8月10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发出通告,将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张贴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191份征求意见表(包含纬五路54号院河南省公安厅家属院、省物资基建公司家属院、市政局家属院及纬四路家属院)同意公示方案中的安置补偿办法的有5人,1人未表明态度,其他人均表示不同意拆迁或安置补偿方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郑州市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说明,认为该地块符合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聂庄片区规划范围图。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A地块、B地块、C地块)改造项目相关意见的函,认为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请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分别召开了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座谈会。当日,被告作出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12年10月26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召开了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柳鸿鸣所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被告同时作出关于聂庄片区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连同附件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柳鸿鸣不服金水区政府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柳鸿鸣仍不服,起诉法院。

原审认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结合本案,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为聂庄片区改造,征收房屋范围包含了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时,被告没有根据《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鉴于柳鸿鸣系个人提起诉讼,未受其他人委托,其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关于纬五路54号院违法并予撤销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到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违法,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一、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居住的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房屋违法;二、责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解决与柳鸿鸣之间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做出征收决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取证,反复调研取证后确定其符合郑州市金水区都市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当地的民情和该地段的经济发展。该房屋征收项目是按照郑州市发改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文件批复,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部分被征收人是认为不同意拆迁或者征收补偿方案,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上诉人没有组织听证会没有违反条例的规定。2012年4月16日的金水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金水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指出,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该报告在2012年4月19日表决通过。4月28日、6月19日,市政府分别召开会议,要求金水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六旧”片区改造的有关要求,将项目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单位纳入统一规划、整街坊一并改造。聂庄片区改造项目被列入计划后,区征收办拟定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报金水区政府。金水区政府经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于8月10日发布了《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征求群众的意见。10月10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我区2012年完成聂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控规批复并完成拆迁工作,2013年启动土地招拍挂工作及启动安置房建设。经过30天的征求群众意见,区政府对该征收补偿方案反复进行讨论论证,于2012年10月25日举行了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及座谈会。2012年10月26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同意下达金房征决(2012)2号征收决定书。以上程序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被上诉人居住位于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房屋合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