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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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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现保与汤阴县人民政府及李晋峰土地行政批复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安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贺现保,男,1944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贺太平,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贺现保之子。 委托代理人杜晋晓,女,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安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贺现保,男,1944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贺太平,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贺现保之子。

委托代理人杜晋晓,女,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庆林,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男,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文宏,男,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李晋峰,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海,男,194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李晋峰叔叔。

委托代理人郭鹏,男,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贺现保不服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土(2008)94号《关于伏道乡瓦岗乡任固镇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中同意李晋峰建房用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分别向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晋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现保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太平、杜晋晓,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龙、赵文宏,第三人李晋峰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海、郭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分别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汤政土(2008)94号《关于伏道乡瓦岗乡任固镇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及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同意伏道乡小贺屯村村民李晋峰新方宅基地,使用本村集体空闲地200平方米。该批复中明确要求按照该批复及时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通知书》,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所确定的位置进行建设。贺现保不服该批复,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李晋峰建房用地内容。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下列材料:1、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土(2008)94号《关于伏道乡瓦岗乡任固镇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2、汤阴县伏道乡人民政府给汤阴县人民政府的请示复印件一份;3、伏道乡小贺屯村村委会给乡政府的申请复印件一份;4、李晋峰给村两委的申请复印件一份;5、李晋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6、小贺屯村关于宅基地申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记录复印件一份;7、宅基地申报把关研究记录复印件一份;8、李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9、小贺屯村委会的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复印件各一份;10、伏道乡人民政府为李晋峰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原告贺现保诉称:1995年乡村公路修建时,需要通过自己家部分自留地及部分原宅基地房屋,经乡村两级干部研究决定,因乡村没有赔偿拆房损失,特准许贺现保家在剩余的原宅基地上、剩余自留地上及与四邻互换的自留地上为自己及三个儿子审批宅基地共三处,其中已建成两处,因经济困难,临路一处未建,宅基地上一直栽种有自己的树及蔬菜。李晋峰父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有八个子女,李晋峰为其五子。2008年12月30日,汤阴县政府批复同意李晋峰新方宅基地,在申报过程中没有公示没有经四邻签字,贺现保也不知情,批准其建房属于暗箱操作,违反了宅基地审批程序,侵犯了贺现保的合法权益。按照李晋峰提交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通知书说明栏:建房时间必须按照批准时间建成,但李晋峰并未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建成,因此县政府应当收回对李晋峰新方宅基地批复。李晋峰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按照当时政策由村干部与乡土管所人员一起为其放线定位,没有施工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不应建房。综上,县政府批复同意李晋峰新方宅基地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所以请求撤销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土(2008)94号中同意李晋峰新方宅基地的批复。

原告贺现保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土(2008)94号《关于伏道乡瓦岗乡任固镇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有被诉行政行为;2、伏道乡人民政府为李晋峰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3、贺现保与江某某换地证明复印件一份;4、换地保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4用于证明本案争议土地应归自己使用;5、李长水的1988年村镇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李晋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7、李晋峰的村镇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开庭传票复印件一份;9、李晋峰2014年4月1日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据8、9用于证明李晋峰与贺现保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才知道本案汤政土(2008)94号批复且起诉不超期;10、《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11、小贺屯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复印件一份;12、中共伏道乡委员会、乡政府伏字(2001)33号《关于在农村开展宅基地民主管理的意见》(2001年9月15日)复印件一份;13、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2005)49号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14、汤阴县县委、县政府汤发(2012)11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15、《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证明复印件一份;16、2009年7月2日《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复印件八份;17、《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记录》证明复印件十份;18、《申报宅基地把关研究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19、村代表、乡干部、电话录音视频资料一套及整理的文字内容两份;证据15-19,用于证明李晋峰申报宅基地未经村民代表同意且签字非代表签字,不符合用地审批规定;20、笔迹字体证明材料一套15页;21、贺现保的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村镇建筑许可证及伏道乡土地管理所2013年11月10日证明各一份;2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各自的出庭证言。

被告辩称:(一)贺现保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县政府为李晋峰审批的宅基地是村内空闲土地,并非贺现保的宅基地且其不拥有合法权益。(二)县政府具有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法定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县政府为李晋峰审批宅基地认定事实清楚,李晋峰作为小贺屯村民,在本村无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该地属村内空闲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四)县政府审批宅基地程序合法。李晋峰申请宅基地经过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建房监管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又经乡政府审核,县政府作出批复符合程序。综上,县政府作出汤政土(2008)94号《关于伏道乡瓦岗乡任固镇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李晋峰新方宅基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裁定驳回贺现保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