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随宾诉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小滨土地行政登记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郭随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郭随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源,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郭小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随宾诉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郭小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随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晓果、司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日为第三人郭小滨颁发证号为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郭小滨,座落于城关镇碾盘张,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62.8㎡。

原告诉称,1、原告和第三人是亲兄弟,两人在老家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碾盘张村曾共有一处老宅基地,该宅基地一直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为解决第三人结婚成家住房问题,村里又给第三人规划了一处宅基地,原告和第三人的父母出资为第三人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三间平房,第三人在这三间平房里面结婚成家。1991年8月10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理了该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郾集建(91)字第204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第三人在取得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后,就丧失了与原告对老宅基地共同使用的权利,老宅基地使用权应归原告一人所有,一人使用。被告为第三人颁发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9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人在已经取得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并不具备申请第二处宅基地的法定条件,被告为第三人颁发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滥用职权、超越职权。3、被告未履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7条的法定程序,直接为第三人颁发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9月1日为第三人郭小滨颁发的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郾国用(2004)第002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3年5月10日,第三人郭小滨(郭晓滨)向政府提出了办证申请,申请人申请办证的土地位于郾城城关孟南碾盘张,土地性质为国有,面积262.8㎡。对于第三人的申请登记依据,原郾城县城关镇孟南居委会及其负责人予以盖章和签字确认。在进行地籍调查时,郾城县城关镇孟南居委会和原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也均盖章确认,在地籍调查无争议情况下,2004年9月1日,政府批准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证。2、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办证程序上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3、原告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该宗土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市政府在2004年就已经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至今才提起起诉,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本案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非集体所有,原告对涉案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即原告与该宗土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意见:1、本案涉及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原告混淆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别导致前后矛盾。2、本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已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合同,土地证也已交给拆迁人,故该土地使用权并非第三人,依法不应予以撤销。3、原告主体不适格。4、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明2003年5月10日,第三人提出了涉案土地的办证申请,郾城县城关镇孟南居委会及其负责人均盖章确认申请人享有土地权益。证据二,地籍调查表,证明2003年5月10日,被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地籍调查,郾城县城关镇孟南居委会和原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地籍调查时土地归属的真实性,调查结果显示涉案土地权属合法,四邻无争议。证据三,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政府在确认第三人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且地籍调查无争议情况下,于2004年9月1日审批同意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四,土地登记卡,证明涉案土地登记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有异议,三组证据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之处:1、第三人并不符合申请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应当受理却违法受理,受理环节违法,之后所有的程序全部违法。2、第三人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不符合土地登记受理的条件,郾城县城关镇卢庄委员会加盖印章并不等同于第三人提交了权属来源证明以及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被告不应受理但却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属程序违法。3、在地籍调查制作宗地图程序中,土地部门没有依法通知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地籍调查表当中虽然显示了郭卫民和郭小滨名字,但签字盖章一栏却是空白,再次证明本案地籍调查程序是违法的,没有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没有争议。4、从地籍调查表记载来看,调查人、勘丈员都只有一个人的签名,按照规定进行勘验丈量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故地籍调查程序违法。5、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对第三人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违法。6、在注册登记程序中,没有土地归户卡,没有依法填写土地登记卡,应当填写的项目部分是空白,属于程序违法。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补充一点,涉案土地可能的权利人、四邻至今没有人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