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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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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庭秀与新乡市郊区平原乡人民政府土地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22号 申请再审人王庭秀(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再审第三人),男,汉族,194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2014)豫法提字第00022号

申请再审人王庭秀(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再审第三人),男,汉族,194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城郊乡。

被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张兴泉,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平原,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和素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汉族,1947年6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庭秀因何素珍诉新乡市郊区平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原乡政府)1998年11月25日平政字(1998)第26号“关于撤销平原乡张庄村88年宅字23号社员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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