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109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
法定代表人郭玉亭。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华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过程中,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