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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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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64号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爱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捷,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巧红,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洛龙行初字第64号

原告:洛阳市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爱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捷,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巧红,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吴运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兰兰,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润泽苑业委会)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润升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2014年11月5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润泽苑业委会委托代理人李捷、王巧红,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刚,第三人润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魏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润升公司颁发了润泽苑6#社区服务用房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润泽苑业委会诉称:2014年6月9日,润泽苑业委会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润泽苑小区6号楼建设工程许可证及该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公开的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8-333号,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显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肆层)”建设规模为“1038平方米”,并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本证许可的建设项目未经本机关验收,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2014年润泽苑业委会诉洛阳市房管局违法办证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润升公司提交了市规划局2012年2月17日颁发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显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规模却改为“1025.64平方米(地上肆层)”。

根据润升公司报送由市规划局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图确认建设项目为润泽苑6号“物业社区服务”用房,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意涂改为“社区服务”。市规划局出具的(2014)195号《关于润泽苑业主反映涧西区润泽苑小区相关建设项目调查处理情况的函》,载明“6号楼原规划批准方案为局部5层”,将规划图和许可证上明确4层,混淆为局部5层,且违法“按法律程序罚款后暂予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为均应当必须公示,被告审批第三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符合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和更改。被告市规划局违法行政导致润泽苑小区没有物业服务用房,至今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由此造成原告小区全体业主维权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之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建设工程许可证确认建设项目为润泽苑6号“物业社区服务”用房,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润泽苑业委会备案证书、胡爱国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润泽苑业委会合法批准成立,主体适格。

市规划局备案润泽苑小区《规划图》一份;证明:6号楼在申请立项规划时为润泽苑小区建设项目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而非润升公司房产。

2012年2月17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规划许可证的来源是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润升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名称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而非原备案规划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该规划许可违法。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一、2008年3月20日,润升公司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与瀛洲路交叉口410304012001001-01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08年5月20日,润升公司就拟建的“润泽苑”项目依法向市规划局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市规划局通过依法审查润升公司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要求,谨慎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向润升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告诉称市规划局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洛发(2011)25号)的规定,加强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题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根据社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社区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市规划局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保证润泽苑小区社区服务的开展,在对润泽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对小区建设规划中的社区服务用房予以明确规划,确定润泽苑6号楼为社区服务用房。原告诉称市规划局故意将6号楼“物业社区服务”用房涂改为“社区服务用房”,仅是原告对客观事实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误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2011年底,市规划局对润泽苑项目进行规划核实验收时发现,润升公司在对6号楼实际施工建设时改变了原规划审批的内容,即将原规划方案所批准的四层实建为局部五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规划局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润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规划需要无偿拆除;2、罚款5400元。润升公司接受处罚并自觉履行。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市规划局怠于核查,严重违法的情形,原告诉称没有客观依据。综上,市规划局向第三人润升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及审批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原告诉称无理,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