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伟,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范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明全,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兰亭,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曹伟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2012)18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漯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曹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雷,被上诉人召陵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卢延祥,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范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邢兰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2012年9月28日,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召政(2012)18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同意范庄村委会依法收回范庄村村民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范庄村于2009年4月7日经漯河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召陵区城中村改造试点。2009年12月18日,该村制定《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召陵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翟庄街道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召政文(2010)2号),同意范庄村城中改造实施方案。2012年8月17日,范庄村两委召开会议,鉴于范庄村总户数97户,截止2012年8月17日全村已签订94户,签约率97%,剩曹伟、范庆春、曹桂丽三户至今未签订协议,为加快推进范庄村整体开发改造步伐,保护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利益,范庄村两委一致同意收回曹伟、范庆春、曹桂丽三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范庄村委会的申请,召陵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2日组织双方就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了听证。2012年9月28日,召陵区人民政府对曹伟作出《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召政(2012)18号)。曹伟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2年11月29日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2月11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曹伟不服漯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范庄村共97户村民,截止2012年8月17日全村已签订94户,签约率97%,剩曹伟、范庆春、曹桂丽三户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是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范庄村委会经漯河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中村改造试点,改造实施方案得到召陵区人民政府批准,其目的是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符合该村绝大部分村民利益,属于该村公益事业,曹伟主张范庄村城中村改造不属于公益事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召陵区人民政府是否是批准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颁发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而是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不存在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收回的问题。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根据该项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具有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权限。3、《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已将区级政府作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主体,召陵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辖区内翟庄街道范庄村曹伟的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4、召陵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时得到了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认可。 关于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用于安置房建设?《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明确指出:“以新规划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进行安置”,第十二条第1点明确指出:“充分考虑被拆迁群众的生活习惯,安置房选在燕山路以东、黄河路以北、高压走廊以西,原拆迁村庄位置”。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安置房建设。曹伟诉称,范庄村委会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具有公益性质。根据《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范庄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鉴于政府和村委会资金有限的原因,需要吸入社会资金,有相关的开发商进行改造,不能因为有房屋开发行为就否认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质。 关于曹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归范庄村委会所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本案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的正是曹伟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庄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 关于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2012)18号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范庄村委会2012年8月23日提出《关于收回曹伟等3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召陵区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分别向范庄村委会和曹伟发送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曹伟提出听证申请后,召陵区人民政府分别向范庄村委会和曹伟下发了《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召政(2012)18号处理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