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山水,男,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秀德,男,汉族,1932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孙山水,男,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袁树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强,郑州市园林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山水、孙秀德因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山水并作为上诉人孙秀德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雅迪、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燕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豫政复驳(2013)368-36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查明:孙秀德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新庄村村民,孙山水称其与孙秀德有抚养遗赠关系。2012年12月,孙秀德位于该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孙山水、孙秀德认为是因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实施“两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占用了其土地,于2013年2月6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2007年11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作出惠政文(2007)118号批复,将孙秀德所在新庄村所有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证注销,孙秀德在该村范围内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同时也被注销。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孙秀德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在2007年被注销后,其已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孙秀德不能证明其与被占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秀德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孙山水、孙秀德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孙秀德系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新庄村村民,1982年取得郑州市原郊区政府为其颁发的郑郊宅字第0029933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面积为零亩三分五厘九毫,备注栏中载明此宅内有双迁户孙龙海1/2地。1995年4月,原邙山区古荥乡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制订了《新庄村村庄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并逐级上报。2000年6月,原邙山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向原邙山区委、区政府申请新庄村花园式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旧村改造,对新庄、胖庄、孟屯三个自然村现有327户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2000年9月,该申请得到原邙山区政府的同意。2007年11月18日,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新庄、胖庄、孟屯三个自然村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作废问题。到会的32名代表全部同意后,向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将原区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一律作废。2007年11月30日惠济区人民政府作出(2007)118号批复,原则同意注销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新庄、胖庄、孟屯三个自然村原有宅基地使用证,并要求惠济区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村庄规划建设的新庄、胖庄、孟屯村的农户,依法按政策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007年12月2日,惠济区国土局作出《注销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等三个自然村原宅基地使用证公告》,“对新庄村、胖庄村和孟屯村三个自然村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予以注销,对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农户,依法按政策规定办理新的土地登记手续。”孙秀德对惠济区人民政府的注销行为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注销行为。孙秀德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孙秀德的诉讼请求。 孙秀德的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后,还一直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内居住。2012年12月,孙秀德位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孙山水、孙秀德认为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两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占用其土地,于2013年2月6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复议决定。孙山水、孙秀德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秀德虽然在1982年就涉案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2007年12月2日,惠济区国土局作出公告,对孙秀德所在的新庄村以及其他两个自然村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予以注销,并公告“对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农户,依法按政策规定办理新的土地登记手续”。孙秀德的土地使用证按照上述公告已经注销,其对涉案土地已不拥有法律上的使用权,故其单独以土地被占用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孙山水、孙秀德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孙山水、孙秀德提出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先审查第(一)项,而直接审查第(二)项,属于事实不清的问题,由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七项内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复议机关均可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以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根据第(二)项规定驳回孙山水、孙秀德的复议申请,不存在孙山水、孙秀德所称顺序颠倒的问题。 孙秀德的宅基地使用证虽因规划调整予以注销,但其对地上房屋仍享有合法权利,该房屋如果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损失,其可以另行寻求救济。判决:驳回孙秀德、孙山水的诉讼请求。 孙山水、孙秀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作出收回决定并进行补偿,在没有经过决定收回和补偿程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孙秀德已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即使认定孙秀德的宅基地使用证于2007年已被注销,但因土地上的房屋是合法的,那么房屋项下的土地也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土地证被注销而认为复议申请人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是错误的。复议机关未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一)项到(七)项的顺序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影响了上诉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孙秀德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在2007年被注销后,其已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孙山水、孙秀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驳(2013)368-36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孙山水﹑孙秀德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意见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