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72号
原告张敬德,男。
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宝善,职务:局长。
原告张敬德不服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