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男,村委会主任。
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宋庆林,职务县长。
第三人于长江,男。
第三人江艳霞,女。
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于长江、江艳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