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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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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妮、张爱红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二妮,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红,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二妮,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红,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勇,现任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主任。

郭二妮、张爱红因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04号行政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二妮、张爱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魏都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涛、李晓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25日,郭二妮、张爱红收到了魏都区政府在信息公开程序中邮寄送达的《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不服魏都区政府于2012年6月30日在该公告上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4年5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6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许昌市老牌水泥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其内容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许政(2011)34号),经魏都区政府批准,现就许昌市老牌水泥厂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许昌市老牌水泥厂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运粮河街以南、运粮河以西、五一路以东。三、征收部门: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四、征收实施单位:魏都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五、征收补偿方案:附后。六、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七、被征收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补偿方案的名称为:《关于对许昌市铁西片区94-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工作要求,许昌市铁西片区94-1号地块属政府土地收储项目,该项目由政府主导,具体实施拆迁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按照《许昌市铁西片区94-1号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该项目位于运粮河街以南、运粮河以西、五一路以东。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根据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开发统一进行的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居民实际情况,本地块拆迁改造采用原址安置结合货币补偿方式。(一)原址安置:以合法有效的房产登记手续为准,拆迁房与原址安置房面积比原则上按房产登记面积1:1.0的比例计算。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0㎡、70㎡、90㎡、115㎡和125㎡左右五种,安置房为高层电梯房。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原址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以房屋评估协商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面积小于原址安置房面积的,多出部分面积在10㎡以内的按所选楼房的建筑综合成本价购买,多出部分面积在10㎡以上部分按所选楼房的市场价购买,并给予适当优惠。(二)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分有无合法房产登记手续两种情况,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价格。三、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一)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二)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筑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三)被征收房屋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实际性质为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房屋的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但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四)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建筑手续的,视为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五)原属产权归公有,原则上不予安置补偿,补助相应搬迁费。四、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一)奖励。1、在2012年7月15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奖励;在2012年7月25日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2、实行“先验收合格先选房”的原则。对公开的房源和房号,由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拆迁户优先选择安置住房。(二)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可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价格予以计算,凭拆迁安置协议书、身份证每半年领取一次。原则上过渡时限不超过36个月。(三)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发给。被拆迁房屋出租的,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四)其它附属物补偿费。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0)42号)执行。五、特殊情况房屋的处理。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封存、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迁。(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三)产权共有人对拆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六、本拆迁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铁西片区94-1号地块拆迁改造项目区域的拆迁安置。时间:2012年6月30日,落款:魏都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郭二妮、张爱红于2014年1月17日委托代理人依法向魏都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许昌市五一路老牌水泥厂家属院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一审原告作为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2012年6月30日,魏都区政府就许昌市老牌水泥厂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征收的有关内容、征收补偿方案,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一审原告对《公告》不服,应于2012年10月1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而一审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对于一审原告诉称于2014年1月17日委托代理人依法向魏都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许昌市五一路老牌水泥厂家属院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审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收到被告邮寄送达的《公告》,才知道一审被告作出了该公告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收到一审被告邮寄送达的《公告》,仅能证明一审被告对一审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回复的事实,但并不能以此否认一审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公告》和一审原告应当知道《公告》内容的事实。故一审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才知道一审被告作出《公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作出(2014)许行初字第04号行政定:驳回郭二妮、张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郭二妮、张爱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