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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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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万年与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 被申请人

(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苏振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万年因诉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徐万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万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柱、蔺文财,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振峰、朱红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