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苏振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徐万年因诉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徐万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徐万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柱、蔺文财,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振峰、朱红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