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行终字第44号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振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男,汉族。系孙国顺儿子。 委托代理人许占超,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因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顾振营、赵军义,被上诉人孙国顺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许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