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行初字第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正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随来,男,1952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园园(系李随来女儿),女,1983年9月1日出生。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告市人社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原告环球公司在起诉时将李园园列为本案第三人,审理中,原告环球公司申请将第三人李园园变更为第三人李随来,经审查,本院同意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随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第三人李随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任文刚,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青梅、欧胜宏,第三人李随来的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2014年3月27日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4)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1年12月30日,环球公司李随来驾驶车牌号豫U09253客车从济源至邵原站后,由于晚上不能返程,在邵原车站的宿舍休息,以便第二天早上返回济源站。当晚李随来在邵原车站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李随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李随来所受伤害是在休息的过程中发生的,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当天李随来的住处和取暖设备不是其公司提供的,李随来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一氧化碳的危害而在休息时未妥善处置,所受伤害是由于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与其公司没有关系;李随来是受他人雇佣期间发生的伤害,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李随来所受伤害构不成工伤。请求撤销市人社局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4)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李随来在邵原站休息是基于环球公司的规定,目的是方便第二天上班,是工作的延伸,居住场所是环球公司提供的;李随来和环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李随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其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李随来称:环球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合法的。 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李园园2012年5月31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李园园对李随来受到伤害之事申请工伤认定,其局2014年2月17日予以受理。 2、李随来的身份证复印件。 3、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民委员会2012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李随来是李园园的父亲,二人系父女关系。济源市公安局轵城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在该证明上签署有“情况属实”的意见。 4、李随来2012年6月1日向其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证明李随来委托岳世斌为代理人办理工伤认定事情。 5、环球公司与李国楠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客车经营合同书。证明李随来驾驶的豫U09253车辆系环球公司所有。 6、豫U09253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件。证明环球公司是豫U09253车辆所有人。 7、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2012年5月8日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环球公司有用工资格。 8、证明人于娥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豫U09253客车下午5时30分在济源站发车到邵原站,当天不再返程。当晚司乘人员按照公交公司的住宿地点休息,第二天再从邵原站发车返回济源站。第二天早上,郑素霞说司机李随来煤气中毒,然后,他们六人把李随来从宿舍抬下来,到邵原医院治疗。 9、证明人郑素霞2012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2011年12月30日,豫U09253客车下午4时05分在济源站发车到邵原站,当天不再返程。当晚司乘人员按照公交公司的住宿地点休息,第二天再从邵原站发车返回济源站。豫U09253客车司机李随来当晚在邵原站休息时,不慎中煤毒,该情况是2011年12月31日早上7时许由其发现,当时还有公交公司其他司乘人员在场。 10、济源市人民医院2012年1月1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李随来一氧化碳中毒并迟发型脑病。 11、环球公司2012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李随来与环球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12、环球公司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事情经过材料。主要内容为:2011年12月30日,豫U09253客车老板与其雇佣的司机李随来按正常营运时间到达邵原站,晚饭后,李随来私自把邵原汽车站王经理的办公室捅开进入休息,李随来不知从什么地方找来煤球,把火炉点着,在屋里休息。第二天早上在王经理办公室找到已经中煤毒不省人事的李随来。 13、证明人葛开路2012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邵原2031车司机李随来在2011年12月30日当晚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撬开王经理的办公室,不知道在哪里夹的煤球,导致煤气中毒。 14、证明人郑素霞2012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当晚其不知道李随来怎样打开王经理的办公室,第二天发现了李随来在王经理办公室煤气中毒。 15、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2)871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结果为:李随来与环球公司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6、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李随来与环球公司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7、其局2014年3月6日调查郑素霞的笔录。郑素霞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和李随来是环球公司的同事,其是售票员,李随来是客车司机。2011年12月30日下午6时左右,其和李随来开客车到达邵原站,当晚必须住在邵原站,第二天早上7时40分发车开往济源市区。当晚到邵原站后,去环球公司安排的房子休息。李随来说他去二楼王经理办公室休息。第二天早上发现李随来煤气中毒,随后送医院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