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郭明占,男,1957年4月14日生。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大鹏,该局民警。 第三人李电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明占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电军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分别向被告轵城分局、第三人李电军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明占,被告轵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赵大鹏,第三人李电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武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轵城分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3月13日18时30分左右,郭明占和李电军在李电军家发生口角,之后李电军对郭明占事实殴打。经鉴定,郭明占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电军行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郭明占诉称:2013年3月13日18时许,其到本村干部李电军家谈村中欠其款的事情,李电军对其打骂,致其受伤,其报警后,轵城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13年8月19日对李电军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书。其认为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太轻,请求撤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2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轵城分局重新对李电军作出行政处罚。 被告轵城分局辩称:其局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3月13日18时许,郭明占到本村干部李电军家要村中欠其款时,李电军让郭明占离开,有事到大队部说,郭明占不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郭明占被李电军殴打,经鉴定,郭明占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李电军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其局给予李电军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电军述称:其没有打原告,轵城分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对其的处罚不轻,郭明占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与郭明占撕拽并没有对郭明占造成伤害,双方的撕拽也是由郭明占引起的,这是郭明占不听劝阻引起的撕拽,郭明占有重大过错。 被告轵城分局在法定期间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13日的受案登记表。 2、2013年3月15日其局对郭明占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其和郭全喜一同到其村支部书记李电军家准备将村支两委开会决定的每年还款百分之十的事讲清楚,其到李电军家,李电军正在厨房炒菜,问其有什么事,其说当时村支两委研究决定的情况,村里有帐可查。李电军对其说不还钱是是村里的小队长决定的,其说没有村长,村支两委由李电军负责,需要给你说,李电军说要说去大队说,其说大队没有人,你要去大队就去大队,你不去大队就要在你家说,李电军说出去不用来家,然后就开始推其,其不走,李电军就用拳向其头部打两拳,其就用手抓李电军的领口往外面拽,其和李电军说话的时候,郭全喜在接电话,见到其们打起来就赶紧过来拉。其拽李电军的时候,李电军用拳向其头上打,总共打了十来拳,其把李电军拉到他家门外路上时李电军又向其腿上踢了几脚,郭全喜战到其们中间把其们拉开,李电军就回家了。其没有明显外伤,但头疼,不需要作伤情鉴定。在农村,老百姓说事一般都是在家说。其以前也当过村长,经常在家说事。 3、2013年4月24日其局对郭明占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下午李电军在他家门口打其的时候,印象中看见郭国明的饭店后面一个小门门口站个人,因为其不能肯定当时门口站有人,报案的时候没有把这情况告诉民警,后来听郭小安说郭国明在他房子的东南角看到李电军在他家门口打其了。 4、2013年7月15日其局对郭明占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下午李电军打其后,当时没有去医院是因为其伤情不是很严重,在家休息休息就好了,在家休息两天后,还是头疼其才去医院。 5、2013年4月10日其局对李电军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其是五龙口镇省庄村现任党支部书记。2013年3月13日天快黑的时候,其正在厨房做饭,郭明占和郭全喜一起到其家。郭明占说村里欠和郭天喜等人的钱,其说不清楚,需要查。当时说话的时候,郭明占用手指敲着窗户玻璃,其说不用指着玻璃,不要把家人吓着,其刚干支部书记,需要把事情了解清楚,郭明占不听,继续和其吵架,其就让郭明占出去到大队部说事,郭明占不走,其就拽住郭明占的胳膊拽到家大门口外面,其互相拽的时候郭明占大声吆喝其打他了。出去后郭天喜把其们拉开了。随后民警就到了,没有发生打架。 6、2013年3月15日其局对郭全喜(郭行柱)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19时许,其和郭明占到村支书李电军家,当时李电军在厨房做饭,刚进李电军家,有人给其打电话,其接电话并往手机上输了一个电话号码,等其输完电话号码,其见到郭明占和李电军在李电军家院子撕拽,李电军往外推郭明占,郭明占不出去,也推着李电军,其就赶紧去拉,接着就到了街上,才把两人分开,分开后郭明占及报警了。其和郭明占去李电军家是去说大队欠钱的事情。没有见发生打架,见撕拽了。 7、2013年7月15日其局对郭全喜(郭行柱)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19时许,其和郭明占到村支书李电军家,当时李电军在厨房做饭,刚进李电军家,有人给其打电话,其接电话并往手机上输了一个电话号码,等其输完电话号码,其见到郭明占和李电军在李电军家院子撕拽,李电军往外推郭明占,郭明占不出去,也推着李电军,其就赶紧去拉,接着就到了街上,才把两人分开,分开后郭明占及报警了。其和郭明占去李电军家是去说大队欠钱的事情。不能确定两人是否动手打到对方,其只顾拉架没有在意。 8、2013年5月2日其局对郭国明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13日下午6时左右其在其村“温泉农家乐”饭店伙房东门,李电军的家在其饭店伙房东边。其在伙房东门门口听见李电军家有人吵架,过一会见到郭明占双手抓住李电军的领口把李电军从他家拽到大门外面一两米远的地方,郭明占拽李电军的时候李电军用手向郭明占头上打了最少两三下。郭全喜从中间把两人分开了,分开的时候李电军又向郭明占腿上踢两脚,后来李电军跑回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