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该局民警。 第三人刘进善,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刘关海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刘进善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当日向原告刘关海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4年8月15日、19日分别向第三人刘进善和被告轵城分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关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功民,被告轵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强、王玉辉,第三人刘进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轵城分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济公轵分(轵城)行罚决字(2014)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0月10日7时许,在轵城镇乔洼村引沁渠的施工工地路口,刘关海以和引沁局的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阻拦装有高标号水泥的铲车进入工地,工地负责人刘进善前来和刘关海协商时用手搂着刘关海肩膀希望将刘关海引到路边协商,刘关海随手用拄着的木棍将刘进善额头打伤,经鉴定刘进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关海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关海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刘关海诉称:其与济源市引沁局在2008年4月15日因发生人身伤害赔偿引起纠纷,至今没有结论。从引沁渠在六加支渠施工到2013年其被殴打期间,其多次阻拦引沁局施工要求赔偿,问题均没有解决。其被刘进善殴打,身体右侧上下肢体可见多出划痕瘀伤,左胸部可见点状瘀伤,出现心脏功能异常,从表面上构不成轻微伤,但心脏功能严重受损,其要求重新鉴定,轵城分局不准,与法律规定相悖;其被刘进善殴打,轵城分局应当对刘进善殴打其的行为进行处罚而未处罚,是行政不作为;轵城分局认定其阻拦高标号水泥车进入工地,实际不是高标号水泥;刘进善不是搂着其,而是将其拽倒在地,用脚踹其胸部、腿部数下,刘进善的工人将刘进善拉到一边,其用拄着的拐杖向刘进善的头部打了一下,张军民上前扇其几耳光,其是一个残疾人,根本没有能力与刘进善、张军民殴打,其是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公平的;济源市公安局在复议时认定其将刘进善额头和右手拇指打伤是不对的,轵城分局没有查清基本事实,刘进善右手拇指受伤不知因何而来,右手拇指受伤与其无关;轵城分局在执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警官证,也没有明确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综上所述,轵城分局没有查清基本事实,对其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轵城)行罚决字(2014)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轵城分局辩称:2013年10月10日7时许,在轵城镇乔洼村引沁渠的施工工地路口,刘关海以和引沁局的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阻拦装有高标号水泥的铲车进入工地,工地负责人刘进善前来和刘关海协商时用手搂着刘关海肩膀希望将刘关海引到路边协商,刘关海随手用拄着的木棍将刘进善额头打伤,经鉴定刘进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关海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关海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进善述称:刘关海所讲都是谎言,其根本没有动手打刘关海,而是刘关海打其一棍子,其晕了以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刘关海拦车,其让刘关海去找引沁局,刘关海不找,多次劝说不行。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应驳回刘关海的诉讼请求。 被告轵城分局在法定期间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2013年10月12日对刘关海的调查笔录。刘关海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与引沁局在2008年因浇地放水时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造成李继迎人身受伤,引起纠纷,至今没有结论。2013年10月10日6时多,其到引沁渠乔洼施工工地,挡住铲车进入工地。工地负责人刘进善到现场后,拽住其衣领把其按倒在地,用脚往其胸口踢,踢完后,其又站到铲车前面,由于刘进善踢的受不了,而且还一直骂其,其就拿拄着的棍子打了刘进善头部一下。之后,刘进善把其推到旁边打其耳光,张军民也上去打其耳光,其就蹲到地上,刘进善又过来打其下巴一拳,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了。其左胸内感觉疼,但没有外伤,身体右肋骨处有外伤,右腿膝盖、左腿小腿也有伤,是刘进善用脚踢的。 2、其局2013年10月11日对刘进善的调查笔录。刘进善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10日7时左右,引沁渠乔洼六支渠工地上,刘关海拦着施工铲车不让去工地,其作为工地负责人到现场后,与刘关海商量让他离开,说不成,之后,其就去夺刘关海手里的棍子,刘关海往后一退,用棍子打其头上了,其额头被打烂流血了,右手拇指第二关节也被砸了一下,手指伤是刘关海打其时用手挡了一下受伤的。其没有动手打刘关海。 3、其局2013年10月21日对牛正伟的调查笔录。牛正伟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是在轵城镇乔洼村引沁渠工地上开铲车的。2013年10月10日早上,刘关海拦着施工铲车不让去工地,刘进善到现场后想把刘关海引到路边,刘关海不同意,说中间就拿手里的棍子打到刘进善手上,后又打到刘进善的额头上,刘进善的额头当时就流血了,右手拇指也受伤了。知道刘关海有脑血栓后遗症,当时现场没有人打刘关海。 4、其局2013年10月21日对刘双利的调查笔录。刘双利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是在轵城镇乔洼村引沁渠工地上砸地面的。2013年10月10日早上,其在工地干活,听到铲车声音不见铲车过来,其就和刘进善去看怎么回事。到现场后,看见刘关海拦着施工铲车不让去工地,刘进善用手拉着刘关海的胳膊,拉到路旁边站着,刘关海又站到路中间拦着铲车,刘进善又去拉刘关海的胳膊,刘关海就拿棍子往刘进善头上打,刘进善用手挡了一下,棍子打到刘进善手上后打脱了,就直接打到刘进善额头上,流血了。现场看见刘进善额头正上方流血受伤了,一只手的大拇指肿了。知道刘关海有脑血栓后遗症,当时现场没有人打刘关海。 5、其局2013年10月21日对田国旗的调查笔录。田国旗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是在轵城镇乔洼村引沁渠工地上干活的。2013年10月10日早上,其在工地干活,挖机正送料时停在路中间不走了,其就和工头刘小润去看怎么回事。到现场后,看见刘关海站在挖机前不让挖机干活,刘小润就和刘关海协商让挖机送料,刘关海不同意,刘小润用手扶着刘关海想把他扶到一边去,刘关海用一根木棍打在刘小润的前额上,当时就流血了,然后,刘小润脸朝下倒地上了。知道刘关海有脑血栓,当时现场没有人敢打刘关海。 6、其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和刘关海、刘进善伤情照片10张。 7、刘进善2013年10月10日到济源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的病历。 8、刘关海2013年10月10日到济源市中医院入院治疗的病历。 9、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3)1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进善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3)1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关海之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11、其局2013年11月6日向刘进善告知本人伤情鉴定意见的笔录。 12、其局2013年11月6日向刘进善告知刘关海伤情鉴定意见的笔录。 13、其局2013年10月31日向刘关海告知本人伤情鉴定意见的笔录; 14、其局2013年10月31日向刘关海告知刘进善伤情鉴定意见的笔录。 15、刘关海2014年2月20日向其局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书。 16、其局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济公轵分(轵城)不鉴通字(2014)0001号不准予鉴定通知书。 17、其局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济公轵分(轵城)证保决字(2013)201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 18、焦作市引沁灌区管理局水政监察大队出具的水事违法立案审批表和听证告知书。 19、刘关海的户籍证明; 20、其局轵城社区警务队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刘关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21、其局2014年5月23日对刘关海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