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维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冯正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马德才不服被申请人济源鹤济财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济财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9日作出(2012)济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德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济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马德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申请人鹤济财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生、耿琰,原审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姚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1月15日,马德才被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矽肺壹期。2011年12月7日,马德才以其系鹤济财源公司职工为由,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冶信用社的存折、证明人丁怀义、赵公民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市人社局2012年2月25日受理后,经调查认定,马德才1994年-2010年在鹤济财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维修等工作,2011年11月15日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矽肺壹期,从而认为马德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豫(济)工伤认字(2012)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德才为工伤,并于2012年3月27日送达鹤济财源公司。鹤济财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6月18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201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2)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2年6月26日送达鹤济财源公司。 鹤济财源公司系经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0年7月13日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股东为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济矿业公司)、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煤矿公司),股权分别为51%、49%。财源煤矿公司系经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8年11月12日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状态为在业。 原审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市人社局认定鹤济财源公司与马德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鹤济财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3日,在此之前,鹤济财源公司是不存在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因而马德才1994年-2010年7月12日期间不可能在鹤济财源公司进行工作,故市人社局认定马德才1994年-2010年在鹤济财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维修等工作是不能成立的。其次,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独立的企业合并到一起,形成一个独立的企业,其后果是原企业都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企业,或者原企业中只保留一个企业而其他企业不存在。本案中,根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来看,鹤济财源公司是由鹤济矿业公司和财源煤矿公司两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鹤济矿业公司和财源煤矿公司并没有合并,各自仍然存在,并且互相独立,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市人社局辩称马德才原系财源煤矿公司的职工,鹤济财源公司系鹤济矿业公司和财源煤矿公司合并后成立的单位,承继了财源煤矿公司的权利义务,从而认为鹤济财源公司与马德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至于马德才与财源煤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认定鹤济财源公司与马德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3月5日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2)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马德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其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财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煤、维修工作,工作地点一直没有发生变化,2010年的煤企组合没有改变其矿工的事实,原审认定其与鹤济财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2、财源煤矿公司的所有资产均被鹤济矿业公司评估作价,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支配,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的合并,鹤济财源公司应当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鹤济财源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财源煤矿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财源煤矿公司有能力,且应独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其公司与马德才不存在劳动关系;3、马德才所患职业病系长期在老公司工作所得,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他意见与原审时一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财源煤矿公司与鹤济矿业公司投资合并成立了鹤济财源公司,财源煤矿公司的资产经评估,一部分资产价值作为出资,剩余部分由鹤济财源公司出资购买,财源煤矿公司的所有资产已被鹤济财源公司占有,实际名存实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鹤济财源公司应当承担马德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审被告市人社局原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马德才提交的书写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马德才提交的填表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填写的内容为:1994年-1997年在济源市财源煤矿,2010年6月改制为鹤济财源公司,当采煤工。1998年后在该矿任采区电焊工、修理工、采区铺道工,一直从事井下采区工作,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特殊情况下长达十几个小时。当时井下采区由于设备落后,通风不好,煤尘非常大,瓦斯浓度高,工作条件十分恶劣,造成其患上了矽肺病。 3、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2月6日出具的关于鹤济财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载明:企业名称为鹤济财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7月13日;企业状态为在业;股东为鹤济矿业公司和财源煤矿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出资比例为鹤济矿业公司占51%、财源煤矿公司占49%。 4、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2011年11月15日出具的省职防院职诊字第10690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马德才患矽肺壹期病。 5、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安全技术培训部门为马德才颁发的编号为20010690号的河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领证时间为2001年12月5日,有效期至2003年12月5日。 6、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2010年1月18日开设的户名为马德才的存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