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行初字第9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书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正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德术,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张德术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17日、3月20日向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张德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娟、欧胜宏,第三人张德术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张德术在大地公司承建的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职工宿舍工地干活时,从架子上坠落到地,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张德术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张德术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大地公司诉称:张德术系田欢欢雇佣在其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施工现场干活时,因身体不适,晕坐在工地上,有多名在场施工工人可以证明,张德术的伤害系自身疾病造成。张德术称从高空坠落受到伤害不属实。济源市人民医院对张德术医治病历中记载“从高空坠落”不是事实,该陈述人与张德术是父子关系,不排除虚假陈述。张德术提供的证人与其系老乡,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前后矛盾,且系孤证,无法印证证言的真实性。市人社局没有认真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认定张德术为工伤是错误的。张德术脑部出血是自身突发的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市人社局依据张德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通过相关证言以及济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张德术是在工作中发生了从架子上坠落到地面的事实,后张德术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现大地公司无证据证明张德术所受伤害系其他因素所致。综上,其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张德术诉称:其从高空坠落是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医院的病历也可以证实,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是合法的,应予维持。 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张德术向其局递交的书写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张德术递交的填表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填写的内容为:张德术是大地公司工人。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张德术在济源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施工现场一层半的楼梯转向处,站在搭好的手脚架上支模,由于安全设施不到位,张德术从3、4米高处坠落,头部撞击到地面上的搭架子的钢管上,安全帽滚到一边。由于伤情严重,被大地公司工地车辆送到济源市中医院,由于伤情严重该院拒收,后迅速转入济源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脑颅出血,右侧肢体上肢Ⅱ+级,下肢Ⅲ+级。。 3、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大地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4、张德术的身份证复印件。 5、济源市人民医院2012年2月27日对张德树(术)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右侧基低节区出血。 6、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指挥部2012年3月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大地公司经公开招标,中标后承建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公寓楼一标工程。至今为止,该公司未向指挥部提出分包申请。 7、证明人高关付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高关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张德术于2011年11月3日进入大地公司旗下承建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工程项目部上班,同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济源市虎岭产业一标段施工现场,由于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造成张德术从楼梯3米高处摔下,头部撞倒钢管后晕倒,随后送进济源市中医院,由于摔伤病情严重未接收,当时中午12点钟左右又送入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医院神经外科医师专家诊断为脑出血,到目前在该院坚持治疗。 8、证明人潘福(即潘光福)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村料及潘光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与证明人高关付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明人肖宣(即肖瑞宣)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村料及肖瑞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与证明人高关付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10、其局2012年3月20日给大地公司送达的豫(济)工伤调字(2012)24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存根。 11、大地公司出具的关于张德树(术)同志的情况说明材料及陈书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注:该情况说明材料没有落款日期)。该情况说明材料的内容是陈书军以个人名义书写的。主要内容为:陈书军,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现在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楼一标段工作。事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12月份张德树跟陈钢材干木工活,张德树是木工班组的成员,当时在一层到二层的楼梯转台施工。其在他2米处负责回填土,其看到他突然晕倒坐在地上,看到此情况后,其过去问他有事没事,他摇头说没事,其让他回去休息,他说没事,一会就好了。后来他起身继续工作十分钟左右又晕倒了。晕倒的第一时间其叫车将他送到医院。本公司对张德树的工伤有异议。 12、其局2012年5月2日调查陈书军的笔录。陈书军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其和张德术是在虎岭产业集聚区一标段职工宿舍工地认识的,其是工地的现场管理,张德术是木工(在医院给他交钱时才知道他的名字)。2011年12月9日,其在西楼梯处监督回填,上午大约9点或10点左右,其看见刚到西楼梯干活的张德术在一楼楼梯平台处,刚蹲下就坐在地上了,其看他似乎不舒服,问他“碍不碍事,不行了就回去休息”,他摇了摇头说没事,其不放心,看他又往上上了几个台阶,看他蹲着开始上螺丝,上完螺丝站起时,又晕倒了,其赶紧喊来工地上的其他人,又打电话给大包田欢欢,田欢欢开车把他送去中医院,后来其又接到田欢欢的电话,说转人民医院需要动手术,田欢欢又到其处拿了钱,张德术治病的钱都是其公司拿的。当时在西楼梯干活的,只有1个人,他们个人也是包工的,每个人干的都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