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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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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克学不服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王会元,男。 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江,职务局长。 原告付克学不服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王会元,男。

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江,职务局长。

原告付克不服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