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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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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琴与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刘琴,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 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琴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刘琴,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

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琴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刘琴上诉称,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批行为直接影响其权利,该审批行为业经泌阳县人民政府复议,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琴因不服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郑道睿颁发泌土转字(2003)078号泌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行为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其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琴的起诉不当,上诉人刘琴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