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78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原告李海路不服被告汤阴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李福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根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